判例 | 自行酿酒加贴标签,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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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怀某某虽有酿酒品酒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商标,但该证书和商标不能替代生产许可证,且怀某某所称成品酒为齐齐哈尔农垦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酒,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2017)黑02行终20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龙沙区药监局在与龙沙区正阳综合执法大队、龙沙公安分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怀某某座落于龙沙小区22号楼西侧简易二楼的家中有农场主酒馈赠专用箱278个、农场主商务专用酒箱39个、标注有农场主酒的瓶盖1箱、无标识的瓶盖半袋、塑料提手半袋、农场主成品酒25箱、20斤原料酒、极品酱香标签40张、5塑料桶酒(330斤/桶)、原料酒桶50斤9个、100斤6个、10斤8个、20斤1个。
经询问,怀某某称成品酒是其自己研制的样品酒,其余物品系用于加工白酒。
龙沙区药监局认为怀某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调制样品酒的名义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2号楼西侧简易二楼生产加工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齐龙)食药监食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农场主酒馈赠专用箱278个、农场主商务专用酒箱39个、标注有农场主酒的瓶盖1箱、无标识的瓶盖半袋、塑料提手半袋、农场主酒(450ml*6瓶/箱)和私自配制的25箱农场主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450ml*6瓶/箱)成品酒、原料酒20斤;极品酱香标签40张;塑料桶酒(330斤/桶)5桶;原料酒桶50斤9个、100斤6个、10斤8个、20斤1个;二、处以罚款5万元。
怀某某对此不服,以龙沙区药监局非法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并扣押其个人物品违法,且怀某某有酿酒品酒师资格证,并取得了农场主酒的商标注册证,成品酒是在合法酒厂生产,怀某某家无生产白酒的材料和设备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龙沙区药监局作出的(齐龙)食药监食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电视台向怀某某道歉,收回不实新闻报道,消除不良影响,退还扣押物品。
在庭审中,怀某某称成品酒是齐齐哈尔农垦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酒,龙沙区药监局出具了该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表示与怀某某没有合作关系,品牌农场主商务招待专用酒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原审法院认为,龙沙区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权对怀某某加工白酒的行为进行查处。
怀某某在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龙沙区药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怀某某虽有酿酒品酒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商标,但该证书不能替代生产许可证,且怀某某所称成品酒为齐齐哈尔农垦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酒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怀某某的诉讼请求。
怀某某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是专业酿酒师,也申请了涉案白酒农场主酒的商标专利。行政机关在现场发现的物品,根本不能生产出白酒,也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进行了生产、销售,故对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误。
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原审法院在无事先警告的前提下,以证人离门口近为理由,取消了证人出庭作证资格,虽然之后允许证人出庭,但法院并没有采信其证言。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的罚款数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行政机关非法闯入上诉人住所,程序严重违法。
龙沙区药监局辩称: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酒品酒师资格证和商标专利证不能等同于生产加工许可证。且齐齐哈尔农垦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否认与上诉人有合作关系,证明品牌农场主商务招待专用酒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上诉人不具备加工白酒条件而私自加工白酒,应属非法加工点。
二、原审程序及我方的执法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案原审判决和我方进行的处罚所适用的法律均正确。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龙沙区药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对怀某某加工白酒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是适格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怀某某虽有酿酒品酒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商标,但该证书和商标不能替代生产许可证,且怀某某所称成品酒为齐齐哈尔农垦金土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样品酒,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故怀某某在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白酒,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龙沙区药监局对怀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的表述有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有两款,没有项,(齐龙)食药监食罚(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是该条第一款,因表述的瑕疵不影响处罚结果,故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怀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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